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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法院:依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徐西江 刘宗红   发布时间:2023-12-07 15:05:32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宣传活动现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12月6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在县城普法广场开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宣传活动。

  法院干警通过设置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过往群众和周边商户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刑事审判法官结合办理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例,直观生动地向现场群众讲解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如何维权等内容,进一步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消费理念,提升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惩治销售假冒食品、“退一赔十”法律适用等内容。一直以来,郯城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通过依法合理裁判,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判刑、判赔、责令公开赔礼道歉等方式,全力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2020年以来,该院共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14件,判刑15人,罚金21.2万元,责令公开登报道歉7人次,筑牢了食品安全法治防线。

  案例一:熟猪肉添加剂超标,禁令一年不得从业。李某某在生产制作熟猪头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郯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4000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二:猪肉冒充牛肉卖,夫妻双双被判刑。张某、周某夫妻二人在家中非法从事生猪屠宰,并在煮熟猪肉的过程中,通过添加“牛肉膏”、硼砂等,将猪肉“变”成色、香、味均与真牛肉相似的假牛肉,以高于猪肉、低于牛肉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牟取暴利。郯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周某在生产、销售食品中以假充真,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分别判处夫妻二人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案例三:炸油条乱用添加剂,拘役罚款登报道歉。为提升口感,增加销售收入,刘某某在生产制作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明矾。郯城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其在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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