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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书记伙同司机贪污受贿300余万元被判十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3-12-27 15:13:11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为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2023年12月26日上午,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欧某职务犯罪一案。县直单位、乡镇“一把手”及各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共180余人受邀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利用担任盐津县某乡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至2022年期间,伙同其驾驶员杨某(已另案审判)贪污32.3589万元;单独或伙同杨某受贿28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盐津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欧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丧失了理想信念,在金钱和权力中逐渐迷失自我,一步步走向深渊,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被告人殴某在庭审中沉痛忏悔道。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刘太永以该案为例,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构罪要件及量刑标准。希望旁听人员要以案为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知敬畏、守底线、存戒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成为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好干部。

  在随后召开的全县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罗贵俊要求:一要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在保持清正廉洁上树立更高标准;二要自觉对照反面典型案例中的“案中人”查摆检视,在坚守纪法红线上树立更高标准;三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敲廉洁之钟,在行动自觉上树立更高标准。要用昨天的“身边人”、今天的“案中人”警醒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盐津法院通过庭审旁听活动,让全体参与旁听的领导干部“面对面”接受警示教育,“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下一步,盐津法院将继续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把庭审现场打造成为反腐倡廉的公开课,让反面典型成为最好的“教科书”,以最直观的形式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守住廉政纪律底线,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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