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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酒店客房内的标价商品该如何处理?
作者:杨孟盈 魏筱萌   发布时间:2024-02-18 14:35:25


  目前,市面上的大多数酒店客房内常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除部分矿泉水可免费使用外,大部分商品一般都会标价收费,其标价也有可能高于市场同类商品,那么当房客与酒店因为酒店房间内商品选用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概要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饮料供房客选用。2024年1月,李某入住该酒店,因未留意标价单,误将客房内高价酒水当作免费提供而饮用。第二日退房时,酒店按照标价收费,李某拒绝支付,认为自己已经支付房费,客房内的酒水应为免费提供或赠予。酒店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依法支付酒水价款。

  法院审理

  酒店在客房内摆放供房客选用的零食、饮料以及酒水,并明码标价,意在向房客发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该要约于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正常情况下,酒店房间的标价单为格式条款,李某饮用客房内酒水的事实,意味着李某具有“民法法效意思”,且已经与酒店达成了有偿接受服务的合意。但李某表示未留意标价单,未看到客房内商品选用的价格目录,意味着李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偿接受服务的合意有可能属于重大误解。如李某基于“重大误解”行驶了撤销权,则有偿接受服务的合意是可撤销的,李某按照市价返还不当得利即可。如李某未行使撤销权,则李某就应当按照标价支付价款。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行使方式为诉讼或者仲裁,本案中李某自始至终未行使过撤销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客房内的标价单保障酒店权益,但考虑到李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根据案情,案件承办人给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按市场价给付酒店酒水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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