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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贷款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作者:演曦 蒋兴鹏   发布时间:2024-03-26 14:26:01


  “冒名贷款”既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也损害了被冒名者的合法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相关案例:

  2020年4月,张某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时被告知无法办理,经向当地人民银行查询,得知其在某金融机构有一笔300000元的逾期欠款记录。张某找到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告知张某的该笔借款合同于2012年5月16日签订,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期一年,并向张某提供了署名“借款人张某”的《借款借据》复印件、《贷款申请》复印件以及《贷款催收通知书》。张某否认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和指印系其本人亲自签名、按印,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2012年5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笔迹与张某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借款人处的指印不是张某所留。

  2020年9月,张某遂将该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借款合同对张某不发生合同效力,并要求被告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更正资料,消除原告张某借款逾期信息记录。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并未与被告金融机构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被告亦无证据证明签订该借款合同的实际行为人系原告张某的代理人,且原告张某对实际行为人行为也一直未予追认。案涉借款合同实际是他人在无原告张某任何授权的情形下,而冒用原告张某的名义与被告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合同,故法院对原告张某主张确认案涉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合同效力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被告金融机构报送原告张某借款逾期不良信记录的行为明显不适当,故法院对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更正资料并消除原告张某借款逾期信息记录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在信用经济时代,征信记录往往具有一定的人格评价属性,对个人工作、生活影响重大,若发现被人冒用身份申请贷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贷款银行及征信机构提出异议,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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