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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法院:法官+专家辅助人 专治“疑难杂症”
作者:穆童   发布时间:2024-04-02 14:36:19


专家意见论证会现场。

  俗话说“术业有专攻”,法官的专业在于精准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纠纷,但有些纠纷不只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其他专业知识支撑才能“拨云见雾”。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依托专家辅助人制度,由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后当事人依然存有争议的部分出具“专家意见书”,为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支撑,为案件公正审理奠定了基础。、

  在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工集团(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2018年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建工集团,建工集团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劳务公司。工程完工后,原告劳务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31512.07元。由于,劳务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多份《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间跨度大、工程量繁多,双方就案涉工程造价产生分歧。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但在鉴定后,各方对未列入鉴定范围的“超领甲供材扣款”产生了争议。

  为准确查明事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李云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专家辅助人库”中选取工程造价专家作为案件专家辅助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建设工程造价专家意见论证会。专家辅助人针对各方当事人的疑问当场进行一一解答,并出具专家意见书。各方对专家意见书均表示没有异议,从而促成各方针对工程造价金额达成一致。

基于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建工集团向原告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527806.69元,并负担鉴定费16500元。对此判决结果,双方都表示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事实争议大,一直是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为破解审判中的专业问题提供了路径。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缩小了当事人在事实认知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推动了案件实质性化解。

  今年以来,中原区法院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助力下,实质性化解15起疑难复杂案件。适用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是中原区法院树牢“如我在诉”理念,在审判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开拓办案思路、实现案结事了的具体实践。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能动司法,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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