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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的内涵、认识误区和建设方向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1-07-15 15:41:50


    【摘要】法院文化是文化的一个子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先进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的灵魂和血脉,是鼓舞士气、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精神纽带。近年来,随着法院文化建设的兴起,各级法院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实践中,就如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因此,克服认识上的误区,无疑对保证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笔者谈一谈对法院文化的内涵和建设发展方向的认识。

    关键词:法院文化 内涵  误区  发展  建议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自2009年7月在宁波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后,全国各级法院均把文化建设作为助推法院工作科学、跨越发展的软实力,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对文化建设进行了有益的积极探索。诚然,这些探索对如何进一步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借鉴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对如何做好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或者是错误的认识。而要解决认识上的误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院文化的内涵作出科学的界定。

    所谓文化,系指凡是超过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结果,都属于文化;或者说“自然的人化”,即文化。文化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出来的一切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精神文化,甚至是专指文学艺术、音乐、体育等。在中国古籍中,“文化”是指对人的教化。 “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①可见“文化”是与武功相对而言的,是统治者对付老百姓和少数群体的统治方法。在西方,文化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ltura,原义是指人类对土地的耕作和农作物的栽培。文艺复兴以后逐渐把cultura引申为对人的培养教化,称文化(culture),这和中国古籍中的文化的意思是相近的。至今英文中的农业(agriculture)一词仍以文化(cultur)为词干。

    弄清了“文化”的涵义,我们自然就明白了“文化”的功能指向。既然“文化”是人类作用于自然及社会的活动,则理所当然地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如果说“文化”是一个集合,那么就应该有若干子集。法院文化就是其中的一个子集。作为子集的法院文化,应该具有属于法院自身特色的内涵。

    任何文化都与时代的发展紧密相连。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任务愈发繁重艰巨,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审判职责,最大限度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则成了各级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法院文化建设亦应围绕这一时代主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将法院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定为“公正、廉洁、为民”,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作为承载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院文化,自然要以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为己任。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系统的一个分支,既有一般文化所具有的共性,也有特殊的一面。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职业都能形成某种职业文化,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就在于形成的基础是从事审判工作的独特群体,也即是具有鲜明的审判色彩。有人认为,法院文化,广义上来讲,是以法官为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形成的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趋向及其表现形式。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动中的群体化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和情感倾向,是司法活动主体关于司法活动的价值选择、思维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体现。狭义上说,法院文化是司法实践的产物, 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司法理念、价值标准、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是以追求和实现司法的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的法院人文环境。它的形成,可以激发法官职业的自豪感、工作的积极性、与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也能树立审判权威、公正司法的形象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并且认为,“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③。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误区

    不谋一时者不能谋长远,不谋一局者不能谋全域。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科学规划和设计,目前尚无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透过各地轰轰烈烈的建设表象,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误区。

    误区之一: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法院文化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可想而知。在实践中,广大法官没有认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对涉及到自己的文化建设能推就推,实在推不掉就勉强应付。不少的法官存在着三种错误的认识:一是高调主张“唯办案论”,认为法院的本质工作是执法办案,执法办案应是第一要务,现阶段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没有精力搞所谓的文化建设。在他们的眼里,法院文化建设纯粹就是“花架子”和“表面文章”,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态度;二是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搞,但非我能及,不如确定一批不办案的人员来做,这样可以各行其是,互不干扰,将法院文化建设人为地割裂到各个部门,忽视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性的考虑和积极参与;三是把法院文化建设等同于文体活动,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无非就是举办一些文体活动,让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繁重的工作之余放松一下,达到调节工作压力之目的。同时,在领导层中也存在对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认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搞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从内心深处理解法院文化的重要性,也没有把法院的文化建设放在应有的高度予以重视,缺少实实在在的策划和长远的规划。

    误区之二: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责任存在模糊认识。责任意味着使命和担当。法院文化建设的责任与生俱来,无可推卸。法院文化是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精神镜像,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指引,是审判活动的审美表达,负有构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精神世界的重要职责。对于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来说,他们需要通过文化来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也需要通过文化来提升自我、陶冶情操。但不少人认为,法院文化不需要承担责任,“法院文化建设就是法院文化建设,除此没有其他。”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法院文化建设的责任被抛到脑后,将其等同于工厂简单加工产品那样,而忽视对法院文化精神和实质内涵的提炼,甚至错误地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一种摆在外面吸人眼球的游戏。我们承认,法院文化建设确有独特性,它不等同简单的审判活动,但它却是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审判活动,并以自己独特的优势,将时代赋予的司法理念和价值追求潜移默化地指引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精神世界。因此,放弃了责任,法院文化建设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责任并不是强加给法院文化建设的负累,而是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并有序推进的根基。

    误区之三:对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存在错误认识。主体是相对客体而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基于此种观点,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当然是人,但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法院文化建设究竟为何人,目前认识不清。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是特殊的群体,是不办案的人群,因为只有他们才有精力和时间来做这项工作,至于说法官,执法办案才是第一要务。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甚至是肤浅的认识。不错,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在审判一线办案,但在办案过程中的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追求,无不是法院文化的集中体现。持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法院文化当作一种纯粹的活动,是将法院文化建设条块化和割裂化的行为。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应该是广大法官,以及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句话,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就是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脱离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参与,所谓的法院文化建设也不成为法院的文化建设。只有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才能保证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真正体现鲜明的审判特色,才能是原汁原味的法院文化。

    误区之四: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存在错位认识。文以载道,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的载体来展示其核心价值观的。三国时代的曹丕曾把文学上升到“乃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高度。曹丕所说的文学,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文化。既然文化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选准载体则至关重要。当前,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存在一种错位认识,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无非就是改造一下相关的建筑,多搞一些带有文化味的活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按理说,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观点又是错位的。究其根源,只注重对法院文化物质因素的考虑,这实际上是把法院文化建设物质因素与精神因素人为脱节的表现。诚然,高大挺拔的建筑可以体现法院庄重肃穆的文化氛围,有声有色的文化活动可以体现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特有的精神追求,但法院文化建设远远不止于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在注重强化物质因素的同时,更应注重对精神的追求,将更多的精力和功夫放在精神气质等人文因素方面,实现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有机辩证统一。因为道理很简单,任何事物都有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如果不能辩证地统一和处理两个方面的关系,其结果可能“剃头匠的担子,一头冷一头热,”甚至会出现“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本末倒置现象。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及对策

    弘扬和建设先进的法院文化,是永恒的时代主题。前面我们分析了法院文化的内涵,探析了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自然就明确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当前,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法官工作压力倍增,如何通过先进的文化建设聚民心、吸民智、扬精神,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应该是坚持一个方向,紧扣一个主题,创新两个载体。

    (一)坚持一个方向,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服务社会主义司法事业

    常言道,旗帜是方向,方向决定成败。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官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彰显“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法院文化建设,曾多次发文,要求把法院文化建设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并号召大力创新发展先进法院文化,并就先进法院文化在公正司法、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地位、先进法院文化对强化法官精神支柱的重要作用等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赋予了先进法院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为我们创新发展先进法院文化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院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只有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国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努力破解新情况新问题,才能继续走在社会的前列,肩负起引领先进文化发展的历史责任。

    我们知道,任何文化都是为一定政治服务的,法院文化自然不能例外。党的领导是核心,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根本要求;服务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是我国司法人民属性的集中体现。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主导地位。“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文化作为历史文明的积淀,对社会发展方向起着引领作用。任何一个时代,真正被人民和历史认可的文化,都不可能回避主旋律,都离不开那个时代的主流声音。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先进文化的征程中,理应着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要求,自觉将其纳入党的领导下,牢牢把握住为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服务的根本宗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和服务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法院文化建设才能以主旋律引领其正确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旗帜鲜明地引导广大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把正确的文化取向转化为坚定的理想信念。
    (二)紧扣一个主题,即始终以弘扬和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己任

    “公正、廉洁、为民”作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又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以“公正、廉洁、为民”为切入点纵深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不仅是对“公正、为民、廉洁”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弘扬,而且也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积极推动。毫无疑问,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提升队伍素质、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正,国脉所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亦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终极要求。诚然,司法公正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来展示,让人民群众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它的存在;但司法公正更多的却是以理念和信仰的形式,根植于深厚的文化底蕴之中,成为社会价值永恒的取向之一。在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法治进程深入推进,公平正义日益深入人心的条件下,作为司法灵魂载体的法院文化,只有以公正为出发点,才能自觉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大力弘扬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才能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

    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廉洁是司法的基石,亦是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故公生明,廉生威”。 司法廉洁是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最为关注的焦点,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在当前司法廉洁建设任务依然繁重、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只有将司法廉洁思想贯穿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坚持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内容、建立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才能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用廉洁约束言行,用廉洁维护法院司法形象,用廉洁提升司法公信。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司法工作的永恒目标。我国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作为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法院文化建设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才能确保正确的方向,牢牢把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动权、主导权、话语权;才能引导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三)创新两个载体,即创新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和精神载体

    任何文化都有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属性。法院文化既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来体现,同时更多的则是通过精神载体来展示其深厚的内涵。因此,在建设法院文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正确处理物质和精神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始终做到二者兼顾,实现物质载体与精神载体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要切实规划好物质载体的建设,通过强化物质载体来展示法院文化氛围。物质是有形的,有形的物质能够折射出深邃的文化内涵。在现阶段,我们应本着展现法院文化内涵的原则,对法院建筑予以合理的构建。如在建筑风貌上尽量体现法律庄重、肃穆的精神;在内部构造方面,多融合一些法律的元素,给人处处洋溢着法律至上的浓厚氛围。当然,还可以通过建设文化长廊、开设法官书屋等方式,努力营造一种有别于其他单位或系统的文化氛围。

    另一方面,要切实创新精神载体。众所周知,人都是有精神追求的。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从而引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和灵魂的塑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只有坚定不移地塑造正确的精神和 灵魂,才能引领对法官自觉提炼、升华与超越人生价值观,自觉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篇大文章。

    四、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崭新课题。在建设法院文化的征程中,我们必须走出认识上的误区,紧紧把握法院文化的内涵,坚持正确的方向,结合实际,多措并举,不断将法院文化建设纵深推进。

    注释①:刘向《说苑》,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注释②:高平:《浅谈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载《中国法院网》2010年3月7日《院长论坛》

    注释③: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治报》2006年6月29日第3版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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