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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被强暴私了搞敲诈有理变犯罪被判徒刑
作者:龙江县人民法院 王龙发 殿花   发布时间:2002-06-11 16:16:00


    龙江县兴隆川乡大岗村农民董子夫,其妹妹被他人强奸后不去报案,借此机会伙同他人找强奸人私了敲诈钱财,被判徒刑三年六个月。

    董子夫,男,40岁,小学文化。于1997年5月10日董的妹妹被本乡农民李春田、乔书坤强奸。董子夫得此事后十分生气,滋生了敲诈他人钱财之念,经过谋划,便伙同王某、董某、王某(三人均在逃)二次分别到李春田、乔书坤的家中,以威胁手段说:“我妹妹被强奸,要私了每人拿15000元钱,否则找人崩你!”……李家和乔家亲属迫于无奈各自给董拿了钱,共计30000元。此事被他人告发,董子夫被捕归案。法律无情,2002年4月16日龙江县人民法院根据董子夫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他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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