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嵊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嵊州市黄泽镇后枣园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该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庞某和村民委员会旅途旅途主任张某亦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3年6个月,并处罚金各27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嵊州市黄泽镇后枣园村原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庞某和该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为给村集体牟取经济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集体讨论决定,于2001年10月18日,以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本村土名叫“杨柳岛”的81.02亩土地(其中属于基本农田69.58亩)以每亩660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他人挖沙,并签订了沙滩开发协议一份,约定转让时间到2005年11月30日止,共计土地转让价款达534732元。该村并于2002年3月18日实际收取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款计人民币20万元。为规避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双方又将协议的签订日期和收款日期均提前到2001年4月30日。至2002年5月该案案发时止,已造成4.413亩的基本农田严重被毁。
法院认为,作为实行单位的嵊州市黄泽镇后枣园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且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该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作为该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故两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两被告人主观恶性比其他单位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被追回及非法转让的土地大部份尚未被毁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