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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伙同他人盗窃进监 公安妻子转移赃物入狱
作者:杨云霞 张杰   发布时间:2002-10-22 08:39:42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审结一起某公安局法制室女公安干警协助丈夫转移赃物被判刑的案件,该公安干警赵媛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千元。这起女公安干警犯罪案件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赵媛媛的丈夫吕奔系部队专业军人,他利用在部队服役的便利条件,私藏五四式手枪子弹208发,六四式手枪子弹81发,步枪子弹60发,5、6运动枪弹680发。小学文化程度的吕奔到地方后,因没有一技之长,整日无所事事。2000年10月至11月期间,他伙同无业人员杨武,携带撬杠、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在焦作市、洛阳市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盗窃的方法,盗得现金、手表、照相机、字画等物品共计价值119805元。2000年4月18日,吕奔单独在焦作市某器材部入室盗窃传真机等电器产品,总价值9375元。

    2000年11月22日,吕奔和杨武在沁阳市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吕奔的妻子赵媛媛,身为公安干警,在明知沁阳市公安局已经到其家搜查,丈夫已涉嫌犯罪,其存放在家中的大量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为掩盖罪行,伙同吕奔的母亲秦月芳、妹妹吕竹萍、姐姐吕霞将家中的大量赃物转移他处或低价变卖。

    2002年6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认为,被告人吕奔目无国法,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故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在子弹1053发,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吕奔胡期徒刑20年,罚金50000元。吕奔的妻子赵媛媛、母亲秦月芳、妹妹吕竹萍、姐姐吕霞因转移赃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 1000元;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赵媛媛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双指”期间(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及共同参与人,对司法机关侦破全案、追缴赃物起到了重要作用,属立功行为,并且能真诚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判处缓刑。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鉴于被告人赵缓媛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在组成家庭时上当受骗,惧致与家人朋友断绝了往来,吕奔犯罪后因害怕丢人,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且情节较轻并能真诚悔罪。故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宣告缓刑。一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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