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占有股分而携带他人商业秘密进行跳槽、并在跳槽过程中偷拿和窃取他人电路板的被告人罗昊,日前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000元。
现年31岁的罗昊系河南省西平县重渠乡河坡村人。几年前,他从郑州某大学毕业后被招聘到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8年9月份,被告人罗昊参加了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DPLC-2000数字电力线载波机的关键部分数字信号处理系统研发小组,接触到了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当其得知思达公司原总经理助理李某等人组建了青岛澳河玛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带技术入股可占有股份的消息后,逐产生了将数字电力线载波机的技术资料带走并跳槽到青岛澳柯玛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通过拷贝软盘、盗印图纸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恩达公司DPLC-2000数字电力线载波机的技术资料,并在澳柯玛公司总经理李某的授意下,窃取达公司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技术的有关资料后跳槽到青岛澳柯玛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负责通信部,总管数字电力线载波机的生产、高度工作。期间,罗昊利用其窃取的思达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出了数字电力线载波机。为了生产出合格产品,被告人罗昊先后邀请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李某到澳柯玛公司指导数字载波机的生产、调试;载波机专用线圈绕制人员孙某到澳柯玛公司指导专用绕圈的绕制工作,从而使数字电力线载波机顺利通过南京载波机检测中心鉴定并得以向外销售。在此期间,因澳柯玛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生产电源产品,被告人罗昊随后与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张某联系,让其携带有关直流屏的生产资料到澳柯玛公司进行指导,从而生产出高频开关直流电源产品,并向外销售。后经河南省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昊利用窃取的思达公司DPLC-2000数字电力线载波机及高频直流电源技术在澳柯玛公司生产与思达公司同样的产品,给思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8269.05元。此外被告人罗昊于1999年5月,在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指使该库房保管员盖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从公司库房偷拿出12块电力线载波机电路板(价值21600元),放在被告人罗昊工作的车间里,下班后,罗昊将电路板带出公司。他还利用上班之机从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调试车间盗走电力线载波机电路板18块(价值33800元),放在思达公司技术人员刘某的职工宿舍内。后让他人将电路板带出思达公司。在其到澳柯玛公司工作时,被告人罗昊到亲自带走二十块电路板,并让思达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缎带其邮寄了5块电路板。澳柯玛公司员工李某到郑州出差时给其带回5块电路板。罗昊用这30块电路板组装了一套两台模拟电力线载波机放在澳柯玛电子公司通信部的生产车间内展示。2001年4月20日,被告人罗昊衩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昊无视国法,明知思达公司的DPLC-2000数字电力线载波机DPS型高频开关直流电源存在不为公众所知所知悉同,能为思达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思达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却采取拷贝软盘,盗印图纸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后,非法复制、生产和销售,给思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盖某保管思达公司库房的职务便利,从库房偷拿出电路板共同将思达公司的电路板非法占为已有,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该被告人乘思达公司调试车间无人之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思达公司电路板,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71条第1款、第264条、第69条、第53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罗昊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罗昊有期徒刑1年;以盗窃罪,判处罗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