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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与人合谋诈骗被判刑
作者:郝晓敏 王伟   发布时间:2002-10-22 14:57:34


    近日,昌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法律工作者王某因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参与合伙诈骗,被依法判刑,追悔莫及。

    2001年10月13日,农民李苛与昌邑市某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发生纠纷,双方于同年10月17日协议终止了该承包合同。10月19日,李某为骗取村委赔偿款,找来魏某和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王某共谋伪造了李某向魏某订购杨树苗的合同,同时伪造了一份李某给魏某出具的20000元这金欠条,落款时间均为2001年10月15日。虚假订购树苗合同载明:魏某于2001年11月中旬向李某提供速生杨树苗4000米,每米16.50元,共计款6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李某预付订金20000元,并约定如违约订金作废等有关内容。10月24日,李某利用伪造的证据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别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和证人参加了诉讼。法院依据李某提供的合同及定金收条作出由该村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3221.20元的错误判决,后法院及时发现错误,裁定再审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诈骗未遂。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告人王某、魏某共谋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证据并利用诉讼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诈骗未遂,且被告人王某、魏某归案后均构成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实行人李某因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应贪污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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