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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谋抢劫一月多 未及实施即被捉
作者:闫彦 发布时间:2002-10-23 14:56:18
今年3月底,曹某、李某、张某三人从各处家乡来京打工,其中曹某年仅16岁。由于学历不高,又无其他一技之长,三人很快发现找工作非常难、再加上身上带的钱不多,三人便寻思“弄”些钱花。
主意打定之后,三人即开始准备工具,选择抢劫对象。别看曹某年龄最小,可人特胆大,他提议三人假装租出租车,然后趁机抢出租车司机的钱财,并主张将对象敲定为年岁高一些的出租车司机,李某、张某当即附和。之后,三人备好了折叠刀等作案工具,并决定在昌平区王府公寓附近实施抢劫。 经过一个多月的“精心”策划,曹某认为时机已经成熟。2002年5月10日22时许,三人拾折叠刀在昌平区南口镇租乘了中年司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说是去王府公寓。王某起初未起疑心,可问起王府公寓的位置,三人众说纷纭,誰也说不利落,再加上都夜里十点多,三人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干什么?机警的王某越发感觉到三人形迹可疑,遂将车开至途经的平西府派出所,还未等三人反应过来,便束手被擒。 公安机关查清曹某三人预谋抢劫的事实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曹某、李某、张某携带管制刀具,预谋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犯罪预备。鉴于三被告人系预备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贪污亦应当减轻处罚。故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开免除处罚。”该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某等三人的反面教材警戒世人:发财致富必须通过光明正大的手段,妄想通过犯罪来获取不义之财,其结局就是钱财未到手,人已进“班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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