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主任因不满村支书,雇用两名凶手将村支书伤害致死的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初,时任四川省珙县下坝村村委会主任的张明均认为自己未被批准入党是本村支部书记周家富扣了入党申请书所致,对其不满。后张明均得知周家富要收回承包的磷铵厂尾渣装卸工程由村上统管,又认为周家富对自己连任村主任可能作梗,更加仇恨周家富。同年10月张明均邀约其妻弟王夕超、王夕超堂兄王夕华密谋“收拾”周家富,将其“整残”。随后,张明均先后两次共拿出3000元现金给王夕超、王夕华准备作案凶器。同年11月12日早晨7时许,在下坝镇屠宰场守候的王夕超、王夕华见周家富从农贸市场返回行至珙县党校对面,立即窜出冲上前同时持刀刺杀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周家富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1月10日,张明均被传讯归案。同年7月26日,王夕华被抓获归案。2001年2月5日,王夕超投案自首。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明均犯罪动机卑劣,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周家富死亡的结果是王夕超、王夕华在接受张明均对周家富故意伤害的教唆后,在实施过程中超越教唆内容的行为所致。根据我国刑法“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夕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夕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