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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坐牢怨他人 实施敲诈再判刑
作者:陈淦 唐伟利   发布时间:2003-07-11 16:28:12


    常有一些人抓住别人的“小辫子”进行敲诈,可昨天在杭州市一家法院审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的犯罪事实却与众不同。

他叫高金海,男,今年38岁。1984年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2月刑满释放。由于高金海认为自己判刑坐牢是曹某“告发”所致, 为此在出狱后,多次找曹某要求赔偿“青春费”,但一直未如愿。

今年3月30日傍晚,高金海找到了曹某,以语言威胁的方法,向曹强行索取人民币4000元,因曹建忠报案,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敲诈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金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鉴于其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高金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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