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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上私立学校学费 儿子告父亲遭败诉
作者:张晓华 杜芳 郭超   发布时间:2003-07-13 10:40:49


    父母离婚了,这使一个原本温馨的家庭蒙上了阴影,为了保证孩子的生活来源,双方商定孩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200余元抚养费。可是孩子的母亲为了使儿子能够受到更好的教育,突然将孩子送到了贵族学校,这使每年百余元就能解决的学费增加到几千元,为索要高额的学费,儿子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这一下打乱了双方原本平静的生活,究竟这笔抚养费父亲该不该给呢?

    1999年7月8日对河南淇县铁西区涛涛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因为这天他的父母离婚了,从今天开始,四岁的涛涛要随母亲生活。因孩子小,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涛涛的父亲大柱,母亲杏花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告杏花同意与原告大柱离婚;婚生子涛涛随被告杏花生活,原告每年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5元,至涛涛十八岁。

    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条件,大柱自愿将家里仅有的一台21寸彩电及音响、电扇、五间已下好地基的宅基地一处、扣除债务剩余1000余元债权归杏花所有…….

    可是一家人的开销突然减为一个人承担,杏花一时觉得日子过的紧巴巴的。随着孩子的长大, 6岁的涛涛该上学了,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好的生活条件,杏花再次以涛涛监护人的身份将大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柱以其每月实际收入的25%增加抚养费。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于2001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大柱按每月工资纯收入的25%支付涛涛抚养费。被告大柱对原告涛涛依法享有探视权。并对付款方式做了具体规定。

    杏花母子生活可以宽松一些了,大柱也松了一口气。

    可是随着孩子的长大、入学,大柱每次看孩子总是不顺利。原来,涛涛被送到一家私立学校就读,大柱想看孩子必须持探视证,而该证只有一个----在杏花手里,学校是认证不认人,大柱去找杏花要证自然免不了摩擦,大柱心里就觉得别扭。

    不久,法院又向大柱送来了儿子要求追加抚养费的诉状:1999年7月8日我父母协议离婚,我随母亲杏花共同生活,我达到法定受教育年龄后,为了能得到良好的教育,经我母亲同意,我到淇县光明学校就读,每年的学费为4614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柱承担50%教育费即2308元。

    这一下大柱就蒙了,还有完没完呀,不用说这又是他母亲杏花的主意。想想自己月工资901元,每月要付抚养费225元,剩余676元,再成个家,还要赡养老人,日子也不宽余。孩子上学本无可厚非,可关键是他上的不是一般工薪阶层能上得起的学校,县里的学校那么多,条件好的也不是一家,五年义务教育,年收费也不过百余元,放着这样的学校不让孩子上,为什么非到私立学校呢,再说这也和原告说的数额不对呀。大柱经调查得知,光明学校每年收学生学费1600元,而我每年给的抚养费2700元,已经包括教育费了。于是,大柱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全年的抚养费2700元大柱已经付清。淇县光明学校2001年小学部全年学业费为4616元。2002年小学部每学期学费为860元,一次性交清全年学费为16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涛涛随母亲生活,被告大柱每月所支付抚养费中已包括原告涛涛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杏花也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原告再让被告承担教育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民事政策法规,判决:驳回原告涛涛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涛涛的母亲杏花在为孩子选择学校时应当在与大柱协商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经济能力选择就读学校。遂以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的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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