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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久拖不办 房产公司输官司
作者:管研 罗国昌 发布时间:2003-07-14 09:10:53
房产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郑州市民李先生近日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房产公司在2个月内为李先生办好房产证,同时支付4000余元的违约金。
2001年12月21日,郑州市民李先生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该公司位于郑州市陇海东路某居民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20.8万元。双方还约定,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公司保证李先生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半年内办理好产权证,如因公司的责任,李先生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如李先生不退房,公司将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公司在李先生交付房款20.8万元后,于2002年4月将房交付李先生。但至今未将房屋产权证书办好交付李先生。 李先生认为,公司在长达1年的时间内没有将房产证办好,违反了合同的有关约定,他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公司限期为其办理好产权证 ,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4160元。 法庭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并会很快办好并交付李先生。另外,他们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有异议,不同意该项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好交付原告,被告已构成违约,除应及时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好交付原告外,还应按双主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将李先生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并交付李先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李先生违约金416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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