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行经理以单位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两辆红旗轿车,并以空头支票相抵押将价值55万余元的车辆提走。昨天上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事发当日,被告人赵某作为某贸易商行经理,代表该商行在天津市某汽车经营中心购买了两辆红旗轿车并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该商行应于一个月后付款552000元。被告人赵某于同年9月26日及10月1日分别将两辆车提走,并交付经营中心两张转账支票。付款期限到后,经营中心将支票入账时发现转账支票是空头支票,便向被告人赵某多次催要,该商行在付款5万元后,尚欠的502000元车款虽经对方多次催要,始终未付。经查,被告人赵某将其中一辆轿车以312000元的价格与山东某轮胎厂进行易货交易,另一辆车以313000元的价格付给北京某轮胎厂抵偿债务。事发后,被告人赵某逃匿,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代表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拒付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单位系合同诈骗性质,其个人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