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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个“工分”动拳头 重伤他人父子仨获刑
作者:段连芳   发布时间:2003-07-21 15:16:11


    干活需要记工分,由于少记一个工分,一家四口人将无辜者拳打脚踢,致使该人受重伤,日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打人的父子三人有期徒刑。涉案的另一人也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02年10月27日,小利与小军兄弟两人在某工地干活,因为有事弟弟小军先回家了,被少记工分,遂找记工员论理,双方发生争执。后小军把父亲和舅舅找来,此时记工员已经离开了工地,一旁修理拖拉机的杨某问了一句“你们是哪的?”周丰一见有人答话,也不问青红皂白,上前就用拳头照着杨某的头部打去,小军、小利及他们的舅舅何某也上前,将杨某打翻在地,何某照着杨某的腹部就是一阵拳打,小军拾起一根木棍,照着杨某的后腰部就打。

    经法医诊断,杨某脾脏破裂,已构成重伤,其身体损伤属七级伤残。

    次日早上,周丰父子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何某在逃。周丰父子三人入狱后,悔恨不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罪行,小利主动检举揭发另一盗窃团伙,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丰及其两个儿子小军、小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故意伤害罪。周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小军、小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小军犯罪世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小利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判处周丰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小军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小利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决周丰父子三人赔偿杨某经济损失680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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