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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国债回购资金5亿 广东蓝运生诈骗案一审判决
作者:潘小平 黄聚平 殷水泉 发布时间:2003-07-24 10:15:58
被列为广东省“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的河源奥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生公司 )总经理蓝运生及其同案人刘新红、康毅合伙诈骗国债回购资金5亿余元一案,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蓝运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新红、康毅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河源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12月,被告人蓝运生(男,42岁,广东省紫金县人,1989年移居香港)以其在香港与严某合伙注册的香港奥生对外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河源市石化燃料总公司,1994年9月以后,改为河源奥生公司。被告人蓝运生在担任奥生公司总经理期间认识了安徽省铜陵市寿康证券部驻武汉证券中心的交易员被告人康毅(男,38岁,安徽省铜陵市人,并从康毅口中得知国债服务部可以申办证券交易席位,没有实物券的国库券代保管单可以买空卖空进行国债回购拆借资金。之后,蓝运生通过非正常渠道非法承包了河源市国债服务部。 为骗取国债回购资金,蓝运生冒用河源市国家债券推销委员会的名义,编造打印了(聘)任命潘建华(已判刑)为河源市国债服务部主任,聘任蓝运生为河源市国债服务部总经理,分别打印出4份同意河源市国债服务部在开武汉、天津、北京、上海市4个证券交易中心(所)设立席位的批复材料,由潘建华私盖河源市国家债券推销委员会的公章。蓝运生以河源市国债服务部的名义,聘任被告人刘新红(女,35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为该部业务副经理,还分别打印了4份申办上述4个证券交易中心(所)席位的《会员申请报告》,虚构“河源市国债服务部成功地发行和承兑转让国库券业务壹亿多元,代理转让各类国债证券捌千多万元”的事实,编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准备好上述骗取席位的材料后,蓝运生带备潘建华提供的有关部门《关于同意设立国债服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及河源市国债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武汉找到康毅,由康毅从武汉证券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会员申请表》,将某部门同意设立国债服务部批复的时间,虚报为河源市国债服务部成立的时间,将负责人潘建华改写为法人代表。 康毅还通过关系,帮助蓝运生于1994年9月6日骗取了武汉证券交将易中心(下称武汉中心)的甲类会员资格和466号交易席位,此后,蓝运生又利用上述虚假材料骗取了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下称天津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下称北京中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海证交所)的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从此,蓝运生冒用河源市国债服务部的名义,形成了以其组织、操纵,由刘新红为助手,以康毅管理的武汉中心466号席位为主要交易地的骗局,内助外联进行大批量的国库券卖空的诈骗活动。 被告人蓝运生、康毅在申请武汉中心席位期间,康为取得蓝运生的相信,利用其铜陵寿康证券部驻武汉中心交易员的条件,从该部和浙江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2个席位场外拆入(骗取)资金3笔共计2500万元,蓝运生指使刘新红自制《广东省国债服务部国库券委托代保管收据》交付给康毅。骗取到武汉中心466号席位后,蓝运生仿制出大批量的《国库券代保管收据》,授意康毅对武汉中心466号席位进行管理,康毅为蓝运生挑选了蔡某作为武汉中心466号席位的交易员,并代表蓝运生对蔡某授予交易权、资金划拨权,帮助开设交易费用帐户,康毅又在明知蓝运生进行国库券卖空骗取资金的情况下,指挥蔡某使用刘新红虚开的《国库券代保管收据》拆入资金。康为个人得利而不顾单位损失,自己出面洽谈妥当后由买入返售方的交易员在成交合同上签名盖章,从浙江省证券公司和铜陵寿康证券部等,通过场外交易,直接帮助蓝运生拆入(骗取)5笔资金,共计5100万元。 蓝运生骗取天津、北京、上海的证券交易会员席位后,康毅又帮助蓝运生考察了马某、杨某作为天津、北京中心席位的交易员。在此后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蓝运生直接指示康毅,或授意刘新红通过电话指令4个席位的交易员进行场内外方式大肆骗取国债回购资金。 1995年8月1日,蓝运生非法承包河源市国债服务部被终止,河源市成立国债回购清场领导小组,对蓝采用国债回购交易的资金进行清理,后经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财政编链对冲清算,经司法会计鉴定,1994年8月至1996年9月,蓝运生通过国债回购交易手段从129个单位非法拆入资金共计216笔,总额为10.13094亿多元。被告人蓝运生、刘新红、康毅非法拆入的资金中,除用于骗新还旧的5亿多元外,实际骗得5.13074亿元。3个被告人所骗取得的资金全部由被告人蓝运生非法占为已有。用于其个人拥有的河源奥生公司等36家公司、企业和个人挥霍。 河源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蓝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河源市国债服务部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证券场所会员席位,进而实际骗取国债回购资金5.13074亿元,全部用于其个人拥有的公司和个人挥霍。被告人刘新红、康毅明知蓝运生的行为犯法,仍帮助其虚开国库券代保管收据或帮助其进行国债卖空拆入资金。3个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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