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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理告国税 依法行政国税赢
作者:简华良 杨一民   发布时间:2003-07-24 11:26:32


    日前,福建省漳平市法院对原告福建省漳平菁龙集团公司不服被告漳平市国家税务局处理决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漳平市国税局于2001年10月12日至17日对原告菁龙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原告取得漳平某煤矿等三个单位专用发票计53份,税额506911.68元,销售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即票货款不符。被告依据法定职权作出了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被告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龙岩市国税局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处理决定第1、2、3条,撤销了第4、5条,原告对被告的第3条即要求原告“补增值税506911.68元”,“2000年1至8月应补基础设施附加费10946.07元”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一致,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处理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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