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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月诈骗三十万 女骗子获刑十五年
作者:刘 勇 淑 进   发布时间:2003-07-25 13:15:29


    编造合伙做生意、搞房地产开发等虚假理由,利用他人信任,以高额利润为诱饵的张颖十个月内骗取五名被害人财物总价值30余万元。7月23日,江苏省赣榆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颖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现年31岁的张颖(女),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做着发财梦,总想找一条既快捷又省力的“致富路”。2001年初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此期间财迷心窍的她又萌生了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间,张颖虚构合伙做生意,投资能赚取高额利润等理由,分别骗取赣榆县青口镇张某、仲某价值162032元和15000元的财物。2002年2月至8月间,张颖再次谎称其在县城搞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周转,并许以高额利息,先后从朋友吴某、桑某处借现金人民币106800元。同年7月,张颖告诉邻居其在公安机关有熟人,能帮忙办取驾驶证,从邻居王某处骗走现金16600元。在短短十个月内,被告人张颖利用被害人贪图蝇头小利的心理共骗取现金及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00432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张颖许诺的利益未能兑现,张某等人方知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赣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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