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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犯罪罪非轻 伺机脱逃再加刑
作者:张思杰 李宝龙   发布时间:2003-07-31 16:57:46


    在帮朋友送女服务员时,趁机轮奸他人的被告人赵敬富,又因脱逃罪于2003年6月13日被河南省获嘉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2年7月20日晚9时许,家住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村的赵敬富,与同案被告人王世学(犯罪预备,已判刑)、曹朋(未成年人、化名、已判刑)、王伟(未成年人、化名、已判刑)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将王世学从获嘉县城里请来的美容店女服务员小花(化名)送回县城。赵敬富和王世学伙骑一辆摩托车在前,行驶中,赵敬富向王世学提出欲与小花发生性关系,王世学当即表示同意,二人随即密谋了地点。当他们行至该县海绵厂南边一机井房处时,王世学让大家停下车,谎称到前方看看是否有交警查车。他离开现场后,赵敬富上前拽住了小花的胳膊,硬往机井房内拉,小花见势不妙,挣脱逃走,但又被现场的其他三名被告人抓回,并遭到赵的殴打。在机井房内,现场的三名被告人先后对小花实施了强奸,其中曹朋强奸未遂。案发后,曹朋、王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赵敬富、王世学也被抓获归案。

    同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敬富在获嘉县公安局看守所被提讯时,乘换押之机挣脱后扒墙上了房顶,企图跳到房后逃走。但他没料到的是,自己的腿竟被摔成骨折,动弹不得,只得乖乖地再次被抓。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敬富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敬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敬富趁换押之机,企图跳房逃走的行为又构成了脱逃罪,法院遂以强奸罪和脱逃罪对其实施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了上前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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