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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近10万 信用卡诈骗判7年
作者:张秀金 范锡山 发布时间:2003-07-31 18:11:16
日前,河南辉县市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例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海刚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1996年,郭海刚开办宏达锌品厂期间,在建行辉县市支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了“龙卡”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1996年9月27日,持龙卡在焦作市建行网点取款1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发卡行多次催要,至今超期未能归还,恶意透支97845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海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依照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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