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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 四案犯受惩处
作者:李汝银   发布时间:2003-08-01 09:13:16


    7月3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容留、介绍卖淫4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王香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三名被告人袁圣、刘全桂、朱玉燕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02年12月28日,外地来京人员王香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开设了一家无名发屋。从2003年3月22日至3月27日案发,在这五天的时间内,王香介绍并容留卖淫女施某在发屋内向他人卖淫20余次。王香分得施某卖淫所得嫖资的30%,共500余元。3月27日晚10时许,施某在发屋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香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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