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判处许县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1年6月开始,许县水承包了江西省石城县小松镇罗源村老电厂采石场,并雇请温某等民工进行开采作业。2001年9月27日,石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石城县土地矿产管理局、石城县公安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该采石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采石场存在“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围岩不稳、岩山节理发育,岩石破碎带、采空区较大”等安全隐患,且无开采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故对许县水下达了整治通知书,责令其“停产整顿”。但许县水对有关部门的通知置之不理,仍组织民工进场采石。2001年10月3日上午,被害人温某在采石作业中,被坠落石块击中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事发后,许县水积极处理了死者的善后事宜,并赔偿了其亲属经济损失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县水无视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生产规定,对存在隐患的石场进行开采,经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并责令停产整顿之后,仍然不采取措施,并继续采石作业,导致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许县水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归案后又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