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了一起父母为避免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案,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得知其子李小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明知李小某的出生日期是1987年1月17日,为使其子逃避法律追究,向公安机关作出李小某于1988年1月17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出生的虚假证言,并开具虚假的出生证明提供给公安机关,致使检察机关因不能确定李小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李小某被释放后继续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再次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逮捕。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小某涉嫌抢劫案期间,被告人王某仍作虚假证言,致使该案因李小某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不足先后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后经查证,李小某于1987年1月17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出生。其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门头沟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门头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刑事诉讼中,为使其子李小某逃避法律追究,对认定案件有重要作用的情节故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明,隐匿罪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