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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20元 河南小伙换来徒刑四年
作者:徐云红   发布时间:2003-08-04 15:34:50


    2003年6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案发不到三个月就快速审结一起持刀抢劫案件,以被告人张彦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3日20点50分许,被告人张彦飞在南昌路石化医院北侧见到受害人董某(女),上前搂住董雪梅的脖子,右手持刀顶住董某脖子,抢走其手提包和电话。受害人呼喊,被告人张彦飞跑至本市南昌路天中招待所门口时被群众抓获。逃跑距离不足200米。并当场从张彦飞身上搜出小灵通电话一部(价值207元)和手提包一个,内有20元现金等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彦飞实施抢劫行为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属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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