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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别人付酒钱 少年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作者:刘文明 发布时间:2003-08-04 15:42:47
2003年7月30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未成年人非法拘禁他人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3年3月25晚23时许,不满十八岁的李某与几位朋友在孟州市武松公园附近一啤酒摊上喝酒后,让在邻桌吃饭的林某代为清帐,遭到拒绝后,李某等人即对林某进行殴打,因林某无钱清帐,李某便强迫林某向酒摊主出具欠条。之后为逼迫林某清帐,李某等人将林某带到孟州市面粉厂职工宿舍内非法看管到次日上午11时许,林某才得以借机逃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采取看管的方法对被害人林某非法拘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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