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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饭店经理 三案犯被判刑
作者:张军 发布时间:2003-08-04 16:30:12
日前,平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持刀抢劫案。
王军、徐明、李辉均为河北省兴隆县人,2002年三人先后来平谷区打工,因是同乡,三人经常在一起玩。2002年11月,王军听徐明的女朋友郭礼说,她打工所在饭店的经理许超,每天晚上将一天的营业款带回家中,王军一想,一天的营业款得有几万元,而且自己打工也没挣到钱,不如去抢,这样来钱容易。于是,王军就把他的想法和徐明、李辉说了,二人也没表示反对。后王军、徐明在许超家楼下等了两天,但没见到他。11月23日晚上,王军、徐明找到李辉,三人商量由王军、徐明持刀去抢,李辉骑摩托车在旁边负责接应。11点多钟,许超驾车到自家楼下,下车刚走几步,便被徐明用尖刀架住脖子,王军用匕首顶着后腰,威胁其拿钱。在争夺过程中,许超被王军将腰部扎伤,身上的手机和现金20000余元也被王军、徐明拿走,后二人乘坐李辉的摩托车逃跑。被抢后的许超回到家中,让自己的女儿打电话报警。 12月17日,许超到公安机关反映,他的一个亲戚听朋友说,抢他的人可能是徐明、郭礼等人,现在住在丰台区七里庄,而且郭礼在七里庄的一个歌厅上班。郭礼原是许超饭店的服务员,案发后,一直未来饭店上班,徐明是郭礼的男朋友,以前经常到饭店找郭礼,案发后,饭店的服务员再也没见到他。当日夜间,民警在丰台区将徐明抓获,后又将王军、李辉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军、徐明、李辉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将受害人扎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军、徐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辉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因李辉犯罪时未满18岁,故对李辉所犯抢劫罪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军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明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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