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有线电视设备停播71天 破坏者获刑四年六个月
作者:刘永强   发布时间:2003-08-05 14:08:40


    盗窃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致使有线电视设备停播71天,近日,被告人万柏杉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998年1月至3月,被告人万柏杉伙同陈柏荣(另案处理)携带老虎钳和编织袋等工具,三次到漳平市永福镇紫阳村,将正在使用的永福镇紫阳村通往永福镇封候村的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盗走12个(价值人民币25980元),损毁有线电视电缆,盗后将赃物销售给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的林福(另案处理),致使该线路有线电视设备停播71天,间接损失170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柏杉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结合被告人万柏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