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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安人员徇私枉法被判刑
作者:郭自强 发布时间:2003-08-05 16:31:18
原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队长潘竟英,因滥用职权等犯罪情节,被民勤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同案犯、原凉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孙增新,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潘、孙二人均提出上诉。
7月26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潘竟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潘竟英受贿所得财物皮沙发等物及贪污、受贿款6.92万元予以追缴。孙增新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受贿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认为,潘竟英、孙增新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宴请和贿赂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潘竟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增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可免于刑事处罚。在枉法追诉中,由于潘竟英收受贿赂1万元,又构成受贿罪,故依法按处罚较重的受贿罪处罚。 对潘竟英上诉所持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从1999年至2002年期间,潘竟英以追债为目的,将28名涉案当事人长期列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致使司法机关案件管辖处于混乱状态,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管理程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潘竟英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62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采用隐瞒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多次侵吞公款4.77万元,构成贪污罪。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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