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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司资金 八年挥霍百万
作者:易珍春 发布时间:2003-08-06 14:43:57
日前,石景山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新春有期徒刑13年。
2003年2月12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公司出纳刘新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刘新春交待了侵占公司资金百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45岁的刘新春,自1993年开始,一直担任这家公司的出纳。1995年3月至2003年1月,他利用职务之便,陆续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一次取款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共计106万余元。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刘新春于2003年1月向单位提交了1份银行对帐单,证明单位账面上仍有余额150余万元。当公司向其他单位开出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时,却被银行告知账面金额不足,原来,刘新春提交的银行对帐单是其伪造的。据刘新春交待,侵占公司资金是出于心理上的不平衡,他自认为是公司元老,公司挣钱后却没有给其优厚的待遇,于是铤而走险。这106万元,被刘新春全部挥霍了,一半用于购买彩票,另一半则用于吃喝、与朋友下歌厅,自己却没有存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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