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军被王涛用刀捅伤腰部,伤口斜深9cm,但公安机关仅对王涛处罚100元,李军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辉县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变更辉县市公安局对王涛的处罚决定书为:对王涛行政拘留10天。
原告李军与第三人王涛系同村村民,2002年9月16日下午,王涛之兄因修水池与李军发生争执,王涛赶到现场后用刀将李军刺伤,医生诊断为:“神志清,卧位查体,不能合作,右腰部有一约5×2CM的伤口,至内而上,深约9CM”等,辉县市公安局经调查后根据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决定对王涛处罚100元。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辉县市公安局享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但是,设定和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相当。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都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组成部分,辉县市公安局对王涛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但是,该裁定书没有考虑到王涛持刀伤人这一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也没有衡量是否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是考虑了与作出裁决不相当的一些考虑,因此,被告作出的裁决书虽然不违反合法性原则,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决,但其实质内容表现出了明显不合理、不公平,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了显失公正。辉县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