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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行敲诈被判刑
作者: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08-08 11:27:13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对一起抢劫学生钱财的案件作出判决,两名不良少年分别受到刑事制裁。

    2002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温春明、熊运金和吴有华(因在广东犯罪,已移送一并处理)、吴良、何育林(俩人在逃)碰在一起,吴良提议去敲诈学生钱财,几人均表示同意。当日下午三时许,五人来到石城县东城初中附近,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先后6次抢得10余名学生人民币101.50元。后温春明、熊运金俩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熊运金并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春明、熊运金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俩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岁,且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熊运金还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俩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温春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熊运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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