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既是同行又是邻居,本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但仅因卖鱼的鱼盆摆放引起的小小争执,两家人互相殴打,继而拔刀相向,终于酿成一人死亡,一人被判死缓的严重后果。
2002年10月22日上午,仙桃市城区大洪小区菜场卖鱼的刘强子夫妇地摆放鱼盆时,与同在该菜场卖鱼的邻摊位的林德泽因鱼盆摆放的位置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二人的妻子也参加进来,后该市场管理人员将双方拉开。市场管理人员走后不久,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林德泽从地上捡起两根挑担用的钢管,递给妻子段小兰一根,段即持钢管追打刘强子的妻子韩腊梅,刘强子见妻子被打便准备上前帮忙,林德泽持钢管朝刘追来,刘便跑到旁边卖肉的摊位上拿起一把尖刀朝林身上捅去,刺中四刀。林德泽当场倒地,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持刀连续加害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因纠纷引起的互殴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在事发的起因上虽有过错,但被告人因琐事持刀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强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告人刘强子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汉江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