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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骗贷2.1亿 云南十人诈骗案宣判
作者:冯丽萍 发布时间:2003-08-14 11:35:2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188亿元,骗取贷款2.1991亿元的杨志帮等十人巨额贷款诈骗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十名罪犯无期至一年刑期不等。宣判后,无一人上诉,判决已生效。
1993年杨志帮与他人合伙创办宜良德昌股份有限炼钢厂。1996年,因经济纠纷,该厂所有资产均被法院查封。杨志帮为收回投资,同意接手德昌股份炼钢厂,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1996年9月,他伙同原昆明大志线材厂法定代表人吴其林,在德昌炼钢厂的基础上成立了“志帮钢铁集团公司”和“大志线材厂”,杨志帮和吴其林分别任法定代表人。为筹集资金,二人邀约原昆明金方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义入股,三人商定分头引资恢复生产。王家义于是找到原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主任杨元,称想在宜良投资,需要贷款。杨元责提出:贷款可以,但办事处没有资金,先要引资存入安宁办事处,再按存款的80%指定贷给王家义的公司使用。于是杨志帮、吴其林、王家义便邀约无业人员董小平、金德明和原昆明鸿瀚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兴旺等人利用高息揽存的方法引存款到安宁办事处。1996年10月至1998年10月,董小平伙同李兴旺、金德明、杜庆强、张常安等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到安宁办事处。身为办事处主任的杨元还召集王家义等人,让他们继续加强引资,贷新还旧。 存款到安宁办事处帐上后,杨元、保贵平即通知王家义,以金方公司的名义与安宁办事处签订贷款协议,并由“志帮钢铁集团公司”担保。而金方公司和志帮公司,一个没有借款人资格,一个没有担保人资格,杨元和保贵平对他们的经济能力和负债情况根本不作调查核实,便在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向金方公司发放贷款83笔,本金总额21991万元。 昆明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杨志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家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吴其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杨元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保贵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董小平、李兴旺、金德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杜庆强、张常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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