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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打电话二十天 被处罚金四千元
作者:赵海龙 发布时间:2003-08-15 16:42:46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处盗打他人电话的宋力军退赔失主4000元,并处罚金4000元。
2002年8月5日至25日,被告人宋力军在其租借的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02号街附18号的门面房中,盗拉洛阳钢窗厂的电话线路,疯狂拨打信息台96次,反复收听《偏偏喜欢你》等情歌,以自慰失恋后的内心痛苦。累计话费达3706元,其中,最多的一天竟打了12次,最长的一次打了6个多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力军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实施盗打他人电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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