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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鼠”、“家鼠”搬走五千万
作者:司广群 王勇   发布时间:2003-08-29 15:21:56


    2003年8月28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巧媳妇食品公司负责人李玉英、法定代表人刘保平伙同金融部门工作人员挪用巨额资金、贷款诈骗案进行了宣判,以挪用资金罪、贷款诈骗罪依法判处李玉英、刘保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分别判处信用社员工孙翠萍、王玲、王彩虹、陈宏光有期徒刑六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仅有小学文化的李玉英1988年曾因假冒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6月又因赌博罪再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出狱后到1999年间,她与其子刘保平共谋,采取多种方式,先后从濉溪县信用联社贷款700余万元,开办了安徽省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除归还50万元本金和部分利息外,仍有650余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1999年9月至2001年12月间,为购买生产线,李玉英与刘保平先后伙同信用社工作人员孙翠萍、王玲、王彩虹、陈宏光等人,采取收取储户存款不入帐等方式挪用巨额资金41,450,108元用于营利活动,其中多数至今未还。

    2001年元月至2002年元月,二人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再次与孙翠萍、王玲、王彩虹等人共谋,先后开出假存单14张,合计金额315.6378万元,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24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中80万元骗贷未遂,有52万元至今未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翠萍、王玲、王彩虹、陈宏光等人,作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李玉英、刘保平共谋,挪用储户存款给其用于营利活动。六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贷款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宣告后,李玉英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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