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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凭证诈骗 打探情况被捉
作者:杨雪翎   发布时间:2003-08-29 16:25:50


    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路网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滨、出纳李宏雁金融凭证诈骗案进行了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姜滨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李宏雁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3年1月29日,姜滨伙同李宏雁伪造了北京海诺太古科技有限公司的电汇凭证,并持此凭证到北京市商业银行海淀路支行,汇出人民币167万元到深圳市福田区的个体电脑经营者袁长杏开设的银行帐户上。同时,姜滨委托袁长杏为自己将167万元换成现金。同年2月1日,海诺公司经过查账,发现该公司帐上的人民币167万元在1月30日被电汇到深圳市莆田区一家电脑商店,而海诺公司与该商店没有任何业务往来,通过查看银行录像,发现汇款人是一名年轻女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8日,李宏雁到海诺公司探听消息时,被公司人员发现,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不久,姜滨、袁长杏也相继落网。现全部被骗的167万元赃款已被追缴。

    原审法院做出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姜滨、李宏雁通过伪造电汇凭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应予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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