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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绑架少年勒索钱财被判刑
作者:宋春雁 发布时间:2003-09-02 11:14:29
日前,北京平谷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750元。
2002年7月22日20时许, 被告人秦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到本村胡某家院外,将正在院外玩耍的胡某之子11岁的小明劫持到峪口镇某村“北坟地”附近,并令在场的12岁的小飞将事先写好的勒索信送至胡某家中。小明的父母闻讯赶到现场,秦某左手搂着小明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小明的脖子上,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1万元。后秦某被小明的父母制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及发送绑架信的手段对少年进行绑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秦某所犯绑架罪属未遂,犯罪时又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秦某依法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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