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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助人销赃被判刑
作者:冯军强 董兴 发布时间:2003-09-09 09:44:31
明知是赃物,还积极牵线搭桥联系买主。日前,这个“好心”的中间人李凤恩被法院以销售赃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1年元月,李凤恩得知李某、马某等人抢劫了一辆红色夏利轿车,明知这辆车是赃物,可他还积极帮助联系买主。最后将这辆价值54180元的轿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乡的郭某(已判刑)。当抢劫这辆轿车的犯罪团伙部分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迫于压力,李凤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河南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凤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代为销售,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结合李凤恩的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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