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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宣判一批“涉黑”分子
发布时间:2003-09-16 08:57:20


    9月11日下午,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进东等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杨进东有期徒刑6年,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2年零6个月的刑罚。

    2002年9月30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进东等1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窝藏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杨进东,男,195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人,住呼市新城区,系呼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经理,2001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25日,呼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成立,由呼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负责人杨进东。1998年5月25日,被告人杨进东通过呼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被告人杨进东招聘了被告人郭占金等人,在拆迁过程中实施暴力,共有30多名群众被打伤,致使被拆迁方频频上访,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进东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杨进东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宣告前,市检察院撤回对范漪泓等5名被告人的起诉,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法院对杨进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2年零6个月。同时,法院判处杨进东等4名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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