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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销游泳卡百余张 获利数万元被判
作者:杨薇 发布时间:2003-09-27 11:31:27
在温泉中心工作的刘某与胡某,因盗窃销售本单位游泳卡非法获利,日前被北京丰台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各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99年至2001年5月,刘某与胡某在北京市某温泉康体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盗窃手段,将二人负责保管并销售的该中心游泳卡70余张,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占为己有,后以每张220元的价格出售,二人共获利1.5万元。 另据查明,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间,刘某与胡某二人又采取私自印刷该温泉康体中心游泳卡,并加盖私刻单位财物章的手段,伪造该温泉中心游泳卡1000张。随后,二人以每张220元的价格,多次向他人出售假游泳卡60余张,共获赃款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胡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又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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