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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二奶”高楼抛下亲生子判无期
作者:慈延年 陆红 发布时间:2003-09-29 08:49:44
今年2月16日发生在徐州的“恶毒二奶五楼扔下亲生子”一案被告人,9月27日上午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和重婚罪判处被告人于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吴广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8年5月间,34岁的于艳同有妇之夫吴广玲相识并姘居。1999年8月21日生下一子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在徐州市区租房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经济问题等多次发生争吵,于艳遂产生报复吴的念头。2003年2月16日上午,于艳与吴广玲分手时,再次发生争吵。当吴租车将二人生活用品拉走后,于艳便携带其子到某楼房的四层处,将其3岁半的幼子从过道的窗口扔至楼下,致其幼子严重摔伤。经医院抢救,方脱离危险。于艳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艳无视国法,因琐事与吴广铃发生争执后,竟采取从高楼摔下的手段,非法剥夺其无辜幼子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严重。于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吴广玲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由于于艳故意杀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故意杀人、重婚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广玲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考虑保护其幼子的被抚养权,可对被告人吴广玲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于艳的请求,法院在判决后,安排于艳与其至上个月才刚满4岁的幼子在法庭见面。当于艳看到儿子瞪着一双大眼睛,怎么也不愿意靠近她时,早已经是泪水满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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