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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农村信用社出纳挪用资金47万
作者:侯玉庆 王志强   发布时间:2003-10-15 15:44:11


    日前,河南省辉县市法院对该市北云门信用社前凡城分社原出纳李建辉挪用资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1994年8月,刚刚从学校毕业的李建辉参加了农村信用社工作,一直担任辉县市北云门信用社前凡城分社出纳。从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的四年间,他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法(即在储户存折上登记了存款收入,在现金出纳帐中没有此笔存款),挪用11名储户存款共计94046.05元;采取偷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偷支存款21笔,计514970元;扣除其直接补入账内11笔共129600元及账外直接支付3笔7200元外,实际挪用资金472216.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辉身为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和偷支储户存款等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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