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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遭抢劫 “招聘者”被判刑
作者:高志海 赵静 发布时间:2003-10-17 10:07:42
付海静、董世农、杨利佳为达到抢劫目的,便利用招聘司机为名诱人上当,将应聘者骗至约定地点后作案。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判处付海静8年有期徒刑,罚金1.6万元;董世农9年有期徒刑,罚金1.8万元;杨利佳5年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
河北省农民付海静、董世农、内蒙区农民杨利佳为发财预谋抢劫,他们通过中介公司以招聘司机为名,并由付海静冒充“李先生”负责与应聘者联系并约定见面地点,分别于2002年7月23日和25日,将前来应聘的芦某、于某骗至预定地点,进行威胁,抢走现金、移动电话等款物共计1160元。7月25日晚,付海静、董世农采用上述手段准备再次行抢时,被跟踪至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付海静带领公安人员将杨利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6月20日判决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海静、杨利佳、董世农结伙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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