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受黄色录像诱惑 强奸幼女被判刑
作者:宋春雁   发布时间:2003-10-17 16:35:33


    日前,北京平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刘某是平谷某中学初一学生。因听别人说过黄色录像片,受到强烈的诱惑,于2003年7月10日10时许,把本村幼女倪某(1999年5月出生)哄骗至本村一空地处,趁无人之机,将倪某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侵犯了幼女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宣告了缓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