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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生日行抢劫 豆蔻年华狱中过
作者:吕华红 发布时间:2003-10-21 16:01:04
18岁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龄,可本案中的三位青少年却为给朋友过生日,多次实施抢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3年3月11日,这三名正值豆蔻年华的被告人被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不等。
18岁的罗仲玲、17岁的罗仲军、19岁的王琳是好朋友。为了给罗仲玲过18岁生日,三人先后或单独实施抢劫数起。2002年11月11日午饭后,罗仲玲与孙元明(另案处理)、郝利宁(另案处理)经过预谋,来到郑州市第四职业中专学校宿舍,采取胁迫手段,抢走该校学生张某现金10元。当天下午,罗仲玲几人伙同罗仲军又在该校宿舍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他们对孙某等学生进行殴打、威胁,共抢走六名学生现金80元。2002年12月21日早,罗仲玲、王琳又来到该学校门口,采用胁迫手段,抢走该校学生现金55元。12月23日,罗仲玲、王琳被抓获归案。12月26日,罗仲军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仲玲、罗仲军、王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多名在校学生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仲玲系其在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应视为不满18周岁,在量刑时对此应予以考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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