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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贩卖“毒鼠强”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3-10-28 10:10:09


    昨日,四川省第一例贩卖“毒鼠强”刑事案件在中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刑6年和5年。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从10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判决。

2003年3月,宜宾人文大明及中江人段启英在中江贩卖剧毒鼠药“毒鼠强”。5月21日晚,中江县石泉乡村妇女主任曾胜琼,利用从段启英处购得的9瓶“毒鼠强”鼠药,将婆婆和丈夫双双毒死。中江警方顺藤摸瓜,先后将鼠药贩子文大明和段启英挡获。曾胜琼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德阳中院判处死刑。中江县法院依照最新司法解释,认定两个鼠药贩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造成了严重后果,判决段启英有期徒刑6年,文大明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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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鼠强毒性相当砒霜300倍

实践证明,毒鼠强对所有温血动物都有剧毒,其毒性相当于砒霜的300倍,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国家多部委已经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出现重大投毒中毒事件的地方,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当地政府领导责任,今年内将彻底消除毒鼠强带来的危害。

买卖毒鼠强最高可判死刑

《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000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达到500克以上,或饵料20000克以上的;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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