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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子作假证 法不容情被判刑
作者:安铂如   发布时间:2003-10-30 08:50:54


    母爱是伟大而无私的,然而,这种亲情一旦超越法律的底线,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为“搭救”因涉嫌抢劫被拘留的儿子,母亲王玉梅竟篡改儿子的出生日期,结果其子刘某被释放后,再次实施抢劫。身为母亲的王玉梅也因犯伪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1年5月至6月间,王玉梅在得知其子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明知刘某的出生日期是1987年1月17日,为使其子逃避法律追究,她竟向公安机关作出刘某于1988年1月17日在门头沟区大台出生的虚假证言,并开具了虚假的出生证明,致使检察机关因不能确定刘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刘某被释放后继续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再次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逮捕。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涉嫌抢劫案期间,其母王玉梅仍作出虚假证言,致使该案因刘某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不足先后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后经查证,刘某于1987年1月17日在门头沟区医院出生,其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北京门头沟法院审理认为,王玉梅在刑事诉讼中,为使其子刘某逃避法律追究,对认定案件有重要作用的情节故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明,隐匿罪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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